若察觉有产品质量方面的疑问,首当其冲应寻求开发商。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公司之间具有紧密的合约关联性。作为商品房的制造者以及出售方,开发商必须严格履行商品质量的最终责任。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或者买家并不满意开发商所提出的合理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调查并评定,亦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申请协助。此外,用户还可以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将被视为民事赔偿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另外,购买者也可采取仲裁途径,甚至通过法律手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以上所有的手段均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之际,购房者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