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房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享有合法的退房权利,这些情况包括:第
一,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的绝对值超出了3%。第
二,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于购买方手中。第
三,开发商的规划变更或者设计调整对房屋整体构造形式、装置式样、空间布局以及采光方向等因素产生了重大影响。第
四,当开发商出售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房屋时。第
五,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房屋本身的质量状况严重影响到了购买人对于该房屋的日常使用功能。第
六,在房地产所有权核准和转移过程中出现无法完成或者延期办理的情况。第
七,如果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双方又无法就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第
八,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具有退房权利的其它情况发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