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行为中的消费者遇到了以下七种情况之一时,便具备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退房的权益:第一点是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与双方在购房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出了3%;第二种情形是开发建设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准时交付房产;第三种便是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和设计方案,从而对房屋的构造、格局、空间大小以及朝向等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第四个原因是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好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五种情况则是开发商交付给消费者的房产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让消费者正常使用该房屋;第六个条件是无法及时或者根本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最后一项则是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贷款申请没有得到银行方面的批准,同时在合同各方对于购房支付方式上无法达成共识。除此之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可以退房的条款,那么当这些条款被触发时,消费者同样有权行使自己的退房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