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产达三个月以上,则购买方有权进行退房,同时有权追索开发商并要求其两倍归还预定金,或是支付购屋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在退房过程中,一般需遵守以下三个步骤:
1.购买方递交退房申请书;购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交退房申请,且若退房系由房地产开发商责任引发,开发商须承担由于退房而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费。若因购房方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意见分歧等原因导致的退房,开发商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于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完成退款手续办理;当购买方递交退房申请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购屋款项退回购买方,并终止购房合同。在此期间,在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以前,开发商应当代为代替购房方向银行缴纳每月应付的本金与利息。
3.超过十五日的逾期还款,开发商应对此支付违约金;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在购买方提出退房申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內完成相应的退款操作,从第十六日开始直至买家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之际,开发商每日应当向购买方支付总购房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作为开发商,他们有义务按照预定的交付日期进行房产的交付作业,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所在。然而,若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如约交付房产,购买方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具体情况与逾期交房的原因的差异性,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在进行了催告之後在合理期限裡依然未履行合同条款,但给出了合理的延误交房的理由,在此情况下,购买方无须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其不可抗拒力或未违反租房合同中的免责规定,但這個情況并不超出购买方的容忍範圍,比如,开发商由于资金問題而导致施工暂时停滞,現在已經得到恢復等,购买方可以选择继续等待,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2.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在经過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条款,亦未提供合理解释或推诿搪塞,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解約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償,賠償自身遭受的損失。
3.延期交房,历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产,购买方不得要求解約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