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发生下列两种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并决定是否退房,具体而言:
1、在商品房交付之时,买受方若认定房屋的主体架构存在质量不佳的情状,可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对该房屋进行重新检验。倘若经过严谨精确的检验程序,确实发现该房屋的主体架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那么,作为合法权益的买受人才有资格申请退房。同时,对于这一过程中给买受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起赔偿修复的义务。
2、如果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过于严重,已经严重到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需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完全具备权利向卖方提出解约合同以及获得赔偿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