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车位逾期交付所涉及的赔偿标准问题。具体而言,此类赔偿应该按照先前在合同中所设定的条件来作相应处理。若双方在签订车位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相关事项,那么合同违约方完全可以根据约定的金额提出索赔,反之,若未有明确规定,那么受损方也只能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方式,例如追讨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在另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存在关于迟延履行部分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即使违约方主动承担了此类违约金的赔偿责任,他们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