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购房后退房事宜而言,并无统一明确的时间法则进行规范约束。然而,若开发商未能严格遵照有关条约履行相应义务,导致交易对立方具有充分的法定理由终止原本签署的协议,行使撤回购买之权,同时向开发商追索相关违约赔偿责任。此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三大类状况:
1.逾期交付房产之日起超过某个预先设定的期限;
2.建筑物主体架构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已无法进行有效修复或虽可修复但恢复至原定品质标准仍属困难,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提出退房要求;
3.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致使买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无法顺利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