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
责任方须于提出索赔请求之日起七日内,向受损害方
递交关于要求进行
赔偿事务磋商之通知函;
2.向对方所发出的征询赔偿意愿请求之后,责任方应在接下来连续7个自然日之内,提供详尽无遗的修缮费用及相关
经济损失等证明材料;
3.在收到以上索赔材料之后的九个工作日内,受损害方应对索偿方持有相关言辞和
证据做出详尽且明确的书面回复,或者有权要求责任方依据具体情况提供额外的理据和附加证据作支持。若受损害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责任方做出回应,则视为该项索赔请求已得到被认可。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