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全款购买房产之后如何退房,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1.如果购房者决定放弃全款购置的房产,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产在交付使用之前由于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上的缺陷而无法按期交付;或者是在正式交付住房以后,经过权威机构对于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验证,发现其不符合标准;再或是在住房交付使用以后,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对正常的生活居住产生了严重干扰;最后,如果该购房者所购房产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后,被开发商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抵押给了第三方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请求。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售房者做出了与合同法相悖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要求退房并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然而,倘若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主观上的后悔考虑而打算放弃所购房产,那么这一做法往往难以成功实现。因为此时,该房产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也就意味着实际购房合同已经得到了全面履行。尽管还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实际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真实地建立起来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正当理由来支持退房,否则便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