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未能按照预订时间交付房屋,则须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妥善处理措施以弥补失误或赔偿相关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购买方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促函,双方可在催促函中商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并要求开发商尽快完备执行该份合同;若催促函送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且未得到开发商回应,购买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由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包括向购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作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