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者依法享有向开发商索要其所遭受的利息损失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之一方不能或未完全按约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时,必须承担继续履行该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在内的所有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依该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合同双方中存在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出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前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该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则明确指出,只要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处于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是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状态,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向对方索取上述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