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地产后,退房与否并未拥有确定的时间段限制。倘若开发商违反了合同条款且性质较为严重的话,那么购房人便可依据权利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力,决定要求退房同时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其中主要存在着三大类情况:
首先是逾期交付房产已经超出了既定的期限;
其次是房屋结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其无法恢复原状或即使经过修复仍无法达到购房协议中的质量标准,对此情况,购房人同样可以选择退房处理;
最后,由于开发商自身的过失原因,使购房人无法依照法律程序获得房屋产权证书时,也具备了退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