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购买交易中,如约定交房日期却未能按时交付房产,不能被视为欺诈行为,但应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作为购房者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书面催告函,双方商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敦促开发企业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当上述催告函递出后已历时三个多月而尚未获得回应或仍无实质进展时,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程序行使解除权,由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需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