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逾期交房之情况,贵方可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以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若催告生效后,历经三个月之期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那么贵方便有权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契据)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倘若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且经过债权人/业主催告之后,在三个月之内依然没有履行其应尽之职责,此时合同解除权人相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合同(契据),但需遵守特定条件和约定。另外,如因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无书面约定而产生争议,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债权人/业主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时间应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对此进行催告,则债权人/业主应从自身了解或得知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寻求法律途径行使此权利。如果过期未能采取行动,那么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