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款购买房产后无法如愿退房的情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如果全款购买的房产因涉及到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期交付,交付之后又经质检部门检测发现确有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存在,另外,倘若房屋交付后出现较大程度上影响日常生活居住等严重质量问题;抑或是在签订正式合同以后,开发商未经许可便私自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买家,甚至擅自抵押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享有法律赋予的主动提出退房申请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买房者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表明卖方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允许解除合同的相关条款之时,他们完全有资格要求全额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仅仅因为后悔而产生退房念头的购房者而言,想要实现退房的愿望往往并非易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毕竟,一旦购房者与卖方之间达成的房屋销售协议已由实际行动构成,无正当理由的无故退房将会被视为对双方协议之规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违约者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