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达成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便应根据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的相关条约进行赔偿。关于赔偿方面,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如果在合同条款中并未详细列明这些内容,那么,违约金的金额或是损失赔偿额就可以依据如下标准来界定:若是在支付房款时拖延付款,那么就应该将欠缴的购房款项总额与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结合,据此计算;而如果是在交房时期出现逾期情况,则可参考在这段时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区域、同类型、同等级房屋提出的租金标准来作为评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