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利选择暂缓继续偿还房贷。当他们所购买的房产发生烂尾现象时,购房者不得擅自停止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否则将可能导致债款违约事件的发生。若购房者有意停止偿还房贷,可通过以下两种合法渠道进行处理:
首先,购房者可联系相关银行寻求帮助并提出相关申请;
其次,若无法与银行达成协商一致,购房者亦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解除与银行之间的住房按揭贷款合同。值得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如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回报借款,则需按照约定条件或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支付逾期利息。”而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同样规定了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实现目的无法达成,此类情形下,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