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中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费用皆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该原则约定了对诉讼提起的另一方而言,其并不需要为此另行承担对方要求保护自身利益的相关费用。具体内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所体现的法律规定,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理当根据现行的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此外,对于财产类案件,除了上述的案件受理费以外,还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其他有关的诉讼费用。如若当事人在实际缴纳诉讼费用过程中有经济上的困难,他们可参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减轻或免去相关费用的缴纳。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相关细节将另行制定。当然,也包含支付给律师团队的代理服务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