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还处在保修期限内,倘若出现漏水问题,应由建筑商负责修理。若已超过保修时期,且确定并非因人为破坏所致的渗漏现象,则该项维修费用需由全体业主共担。另一方面,如若发现是由某位住户的装修行为或者使用方式不适当而引发的漏水问题,那么该住户将自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