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有权拒绝接收其购买的物业:
首先,当该小区尚未实现道路通行顺畅,以及水、电、燃气和暖气设施均未到位的情况下;
其次,如果该项目未能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接着,如果开发商未能向购房者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纪录;再者,若开发商无故将交房日期延迟至超出原合同约定时间3个月,且购房者已对此进行过书面催告;此外,如开发商未获相关部门许可,擅自更改了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
最后,若是开发商在获得许可之后对商品房规划设计进行修改却未得到购房者的同意。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可导致业主拒绝接受物业:
首先,若无法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接着,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而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所规划的误差百分比大于或等于3%(这个数值包括3%)时,业主即可拒绝收取物业,同时可以选择终止购房合同;
最后,若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发现房屋主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亦有权拒绝接受物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