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主体结构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质量关系会受到《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制约。在此情况下,购房者首先应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协商,以期解决问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购房者有权选择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是将开发商诉诸于人民法院。针对这两种类型的质量问题,建议购房者直接委托具权威性的法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系统的结构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而面对一般的质量问题,假设仍处在保修期限之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相应的整改工作。倘若开发商未能积极回应此类请求,那么业主则有资格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权威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过程,同时还可按照事先与开发商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甚至可以寻求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