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商铺下水管道因年久失修发生问题,且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在情况出现之后及时地加以识别与处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物业方需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2、然而,倘若商铺下水管道阻塞的原因系业主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所导致,则此时应由涉及不当行为的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当无法确定哪一位业主产生了这一不当操作时,则需要该商铺下水管道的所有使用者一同承担责任。
3、以上规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指出,业主对于其所居住的住宅以及用于商业运营的专用部分拥有所有权,并且他们还对公共区域有着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根据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同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的房屋、设施等进行合理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及其经营管理工作,以确保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