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系由医院及其医务工作者的过失行为所引发,那么,该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者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列举出几种可能被认定为医院存在过失的具体情况:
(1)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诊疗规范相关的规定;
(2)故意隐瞒或拒绝向患者提供与争议相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病历资料等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