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每名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将获得来自社会保险机构的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款,金额计算方式即以每位员工的基本工资(2551元)作为基准进行乘算,结果为20408元;
同时,当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如果是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向公司申请离职时,公司需要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份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数量为8个月的基期,金额同样为2551元,总计金额为20408元;
最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还需再为员工支付一份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为2个月的基期,金额则为2551元,于是我们可以得出最后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伤残补助款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款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款5102元=共计人民币45918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