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地回答您,是的。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下,每个人都拥有处理自身财产的神圣权力。
当夫妻们在经历情感纠葛,决定要结束彼此关系的时候,如果他们能就房产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将其转交给尚未成年的子女是完全可行的,在此过程中,夫妻之间只需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必要的过户手续即可。
然而,如果在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了某一方或夫妻双方中的一人的姓名,而其中一方可能由于考虑不周或者渴望迅速结束婚姻关系的原因,在离婚协议上签署了同意将房产转让给未成年子女的条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另一方发现并拒绝按照原协议执行时,这种情况将会变得棘手不已,因为此时我们无法通过正常的过户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采取诉讼等方式来妥善解决。
不动产权属证书,实质上就是不动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物权的象征和凭证。
至于那些还处在监护期的未成年子女,根据民法典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他们确实具有独立从事与其年纪和智力发展水平相符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同时也能够直接领取他人给予的奖赏、赠与物以及合理报酬。
此外,未成年人同样有权成为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从而当然也就有资格成为该房屋的所有者,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上写入自己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