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款购买的房产尚未交付是否可以进行退还,具体情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您决定不再继续购买全款房产,可能的原因包括该房产由于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而无法按期交付;
交付之后经过验收检测发现主体结构仍然存在质量问题;
在房产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影响到您日常生活起居的质量问题;
或者是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在与您签订合同时便将该房产已出售给了第三方,甚至私自抵押给他人。
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您都拥有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的权利。
请注意,这里所指的退房并非是您毫无理由地突然改变主意不想购买房子。
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卖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行为,您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在此情形下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假如您只是简单地因为个人的决策改变而非上述特定情况导致不愿意继续购买这个房产,那通常情况下,要想实现退房会显得较为困难。
因为,房产已接收全款,意味着我们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购房合同的履行。
即便是在未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可能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选择退房,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