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商品房面积出现缩水且未超过3%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结算房价款;然而,若超过了3%,则买方可选择宣告合同无效,卖方需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附带相应利息;倘若买方决定继续履行合约,则可按照差异比例及原协议价格,要求卖方给予双倍赔偿。具体细则参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二十条内容,其中明确指出,如以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为单位进行计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关于契约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额的处理方法。如合同中未能做出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首先,假如面积误差比率绝对值在3%之内,以实际面积计算房价款;次之,当面积误差比率绝对值高于3%时,买方有权退房;最后,如买受方愿意维持现有状况,当产权登记总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由买受方负责补偿;而对于超过3%的那部分,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属买受方。至于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若面积误差比率绝对值在3%以内,这部分购房款项将由房地产开发商全数返还给买受方;而超过3%的那部分,则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