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受理条件者,相关部门应于受理期限内的第七日起正式立案,同时亦需将此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判断不满足起诉所需之条件,则应于七日内给予裁定书,明确表示不予受理;若原告诉求于裁决书中未获支持或未被采纳,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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