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买房人有权选择退出合同、要求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子,这已构成了严重的、不可挽回之违约行为,也意味着逾期交房已经达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通知书送达日期;
其次是在购房过程中,如果发现开发商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存在缺失或者不齐全的现象,以致于整个购房协议因此无效,那么买房人同样具有权利要求退房;再者如若开发商在未经获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设计的细节和细节,经济学上称之为开发商的“私自决定权”被滥用;
最后就是在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绝对值超过总房价的3%以上时,买房人有权利提出退房请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产主体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建设工程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都将迎来买房人的合理退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