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房者有权利决定是否选择退出购买房产的交易过程。具体来说,购房者可以通过与售房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最终达成双方满意的解约协议;亦或是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以及在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任意一种退房条件得到满足之后,立即向售房者发出正式的退房通知函,当该通知文件妥当地抵达售房者手中之时,购房者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解除房地产购置的合同并实现退房行动。然而,若是购房者并不符合其中任何预设的退房条件,那么原则上是不允许其享有退房权限的;同时,若强行实施退房行为,还需要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即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