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维护其权益,若对评估机构所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持有异议,须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递交书面异议书至人民法院,同时,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评估机构及其涉及的评估人员不具备适当的评估资质,或是此次评估过程存在重大法律瑕疵,评估结果异常,可依法申请重新评定。对于此类申请,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