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品质问题的确认:若所涉及的房屋品质问题发生于房屋保修期间,则可将其归咎并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所在,业主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房屋的请求;但若该问题发生于房屋保修期限外,业主也可采用专用修理基金进行正式的维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