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检机关以为需进行拘捕者,应于执行拘押后之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在特定事件中,申请审批的时限可予以延展,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那些惯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的严重嫌犯,其申请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连续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自接收到公检机关提交的审批审核逮捕申请书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强奸未遂作为一种刑事案件,若嫌犯在被拘留之后,公检机关认为需要进行逮捕,通常会在执行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若嫌犯存在惯犯、累犯或团伙犯罪等情节,其申请审批的时限则可延长至连续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检机关提交的审批审核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决定。因此,强奸未遂的嫌犯在刑事拘留期间,理论上可以从执行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开始计算,直至公检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批审核,然后等待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犯可能会被继续拘留,直至案件侦查工作结束。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嫌犯应被立即释放。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拘留期限可能会因其案件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决定而有所差异。若嫌犯被释放,可能是由于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亦或是由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