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阐释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认定标准涵盖了犯罪人明白知悉他人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为之提供犯罪所需的技术支援或者协助且情节严重的状况。倘若犯罪分子呈现出自首的态度,即展示其怀有忏悔之心以及愿意配合调查的意愿,这或许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酌情因素。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能遵循诉讼程序,避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承诺随时接受传唤,不逃避侦查等。在实践操作中,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若犯罪分子选择自首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是有可能在自首当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司法机构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总而言之,若犯罪分子选择自首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确实有可能在自首当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最终能否获批仍需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