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得利方无法根据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受损方有权向获利方要求归还所获得的收益。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则应排除在外:
(1)为了完成内心的道义责任进行的支付行为;
(2)在债务届满之前进行的还款;
(3)在明确知晓无需还款的前提下执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获利方对所获取的受益缺乏法律依据毫不知情或根本不应知晓,并且所获益处已荡然无存,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返还这部分利益的责任。
若获利方清楚或应该清楚所获利益缺乏法律依据,那么受害方可向得利者请求归还原得的利益,并依法索赔所有损失。
倘若获利方已经无偿地将所获利益转移给了他人,那么受害方面临的情况是,他只能请求最后的接收方在特定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