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与洽谈。简而言之,即指在各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主动寻求协商解决纷争;
(2)调解。此种方式则着重借助于独立且具备良好协调能力的第三方的力量,以疏导劝说和教育的形式促进纠纷的调解与化解;
(3)如商铺继续拖欠租金,买受人依然保留提出投诉的权利;
(4)诉讼程序。倘若上述途径均告失效,当事人将有权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