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一房二卖”,乃是指出售人在同一房产上,先后与两个不同的购买方签订买卖合约的做法。这类情况下,出售人通常已经收到来自两家不同买家的部分或是全部购房款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付款很难同时满足所有买方的购屋需求。在确定“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之时,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定义该罪行构成要素的标准去进行审查。具体来说,这个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欺骗举动;利用这种欺诈让对方(也就是受害人)产生误解;对方因为这个误解做出了错误的财产处置;以及最终,受害人因为这个误解而蒙受财产的损失。在碰到“一房二卖”的问题时,购买人有权要求解除相关合同,追回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收益,同时还能向出售人提出损害赔偿诉求,并且,这个赔偿额不得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