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企业拖欠付款导致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时,业主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来结束购房合约关系,并且希望能够获得地产商所支付的违约金补偿金。然而,由于建筑物被查封乃是开发企业自身失误所致,并非购房者的过失直接引发的结果,所以从实际上来说,开发企业已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房主便有权力向负责执行查封权力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其权利地位,同时也进一步要求开发企业按照之前签订的合约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作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据:
首先,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合同既定目标;
其次,在履行合约义务的到期日前,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明确表达出或呈现出不继续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或行动;再次,当事人中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之后,如果在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未能如愿履行;
最后,当事人中有一方存在恶意拖延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这些行为都将会使合同既定目标无法达成;此外,法律还规定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考虑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