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选择解约,然而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违约责任。当购房者因诸如自然灾害、社会灾难或者开发商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类无法预料且控制的事件,以及开发商未能按规划建设房屋或者逾期交房等种种原因提出解约申请时,他们完全有权根据买卖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购买和转让契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另外,购房者也可依据以上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除购买和转让契约。然而,若购房者并未获得法定或合同中规定的解约权利,那么他退出交易便是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专业人士建议从以下角度考虑解决方案:
首先,对购买和转让契约中关于解约事宜有无明文规定进行严谨研读;
其次,寻求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来解约购买和转让契约。倘若购房者在缴纳尾款等方面确具困难,他们有理由通过真诚沟通,并付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包括开发商早已支付的契税等各项费用)或违约金,大部分情况下房开商都愿意接受解除购买和转让契约的提议。总体而言,能否实现退房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中设定的退货条件,而并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