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倘若发生房地产开发商逾期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理应敦促违约方承担起三个方面的实质性法律责任,即继续履行相关义务、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和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而导致对方向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理当与违约事件所直接引发的实际损失基本相当,同时也必须考虑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带来的潜在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