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普通民商事争议还是刑事犯罪中的合同诈骗问题,需要从以下两种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卖方在实施该行为时,其主观心态究竟是为获得额外收益而无意据守款项,还是本身已具备非法侵吞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恶意。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声称并无截留房款之企图,仅仅为了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那幺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卖方在事先并未有偿付房产的打算,迫使对方承受了没有实际履行依据的法定义务,从而直接非法地侵占了对方的财产,那幺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卖方是否通过利用出售房产的合同事宜,实行了非法手段从中获取对方较大数额资产。面对因合同违约引发的民事纠纷,涉事各方通常都具有继续履行合约的能力,因此纠纷发生后他们可以全数偿还买家购买房产的贷款,甚至会主动寻求与买家达成合理的退款协议。但是,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现象来讲,其本质特征是卖方在收到款项之后,没有合理解释地逃避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拒绝支付款项,或者卷走款项潜逃,亦或是将这些收入用来挥霍以致款项无从回转。因此,判断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两个部分:第
一,行为人必须的确怀揣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第
二,行为人必须在实际执行合约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具体到针对“一房二卖”的情形,由于卖方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必定会隐瞒已有房源售出或抵押的实情,这种行为无疑包含了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特质,所以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其在此过程中的主观心态,即是否原本便抱有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意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