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如不幸遭遇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之困境时,您应尽快采取行动,行使法律授予您的催告权:
首先,如果您有意愿解除购房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催促信息。
其次,在催促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若依然未能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您便有权利依法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前提下,经过合适的催告程序,以及满足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持续未果这两个因素,您才具备法定权利解除该购房合同。此外,您解除合同的时效从催告之日起算,为期三个月,满一年后自动终止。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里,只要在任意时间段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一旦过了这个期限,那么无论何时,您都不能再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