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一)在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明确下落不明;
(二)案件已经被发回上级法院重审;
(三)当事人中存在大批量的诉讼参与者;
(四)案件正处于审判监督程序之中;
(五)该争议涉及到国家核心利益或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六)有第三方提出起诉,请求对已生效的裁判、决定及和解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废除;
(七)其他不宜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