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我们知道在买房等相关交易中,定金设定有一个上限。其额度被严格限定为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以内。所谓定金,乃是指在交易双方为了确保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而同下而上地约定由其中一方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担保措施。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设置定金数额,需要广大买卖双方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商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