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形中,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然而,在下列特定的情况下,定金方可得以退还:
1.若双方均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定金应当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是退还给交易对方;
2.如果由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以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合同,或者是就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未能够达成共识,以至于无法完成签约,这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引发的结果,此时定金便可予以退还;
3.倘若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也可以退还,并且还需以双倍的金额作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