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定金与订金的退还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订金可随时
退款,而
定金则可能被视为不可退回之款项。
2.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定金也有可能得到返还。具体而言包括:
(1)若收取定金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应负有的
合同义务;
(2)或虽然收取定金一方履行了
债务,但是此履行行为并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
3.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因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若由于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得以订立,那么出卖方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