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因故延期交付房屋,则购房者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提醒通知,催促其在法定时间段内完成交付事宜,即需在三个月之内履行交房义务。若逾期期满后,开发商未能依照规定时间完成交房工作,买方此时便可依法主张终止双方签署的购房协议,同时还能针对开发商未及时履约的行为提出违约赔偿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