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房产二售的卖方,他们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问责制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尚未解除商品房购买合约之时,卖方不得擅自将约定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转售于他方,否则将面临行政部门给予的警告,并且须按期进行整改,同时还需缴纳数额为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依照相关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也作出明确指示,指出如果该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又将同一物业出售给第三者且使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定目标无法实现的话,那么无法购得房屋的买家有权主张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同期利息,同时还可依据实际损失向卖家一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的双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