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意达成一致时,购房者有权依据约定要求退房并退回所支付款项。此外,在符合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明定解除条件出现之后,也同样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惠购款项,而违约方需承受由此导致的相应违约责任。所谓的“合同解除”,乃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一旦该合同签订生效,便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密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