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他们和购房者所签署的认购书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在该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购房者提出诉讼之前就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一份认购书便可被视为有效。此外,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必须具备必要的书写能力,其在合同中的意思表达也需是出于自愿且真实的。最后,合同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